清研觀點 | 世界銀行新版評估體系BEE“辦理破產”領域透視(上)
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BEE)以原有DB評價體系為基礎,聚焦企業全生命周期的中觀和微觀環境,囊括從企業開辦、運營到破產的10項指標領域,并對每項指標從監管政策質量、公共服務可及度、企業辦事便利度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評估,進一步拓寬了考察視野。
“辦理破產”是企業結束運營的重要主題,高效運轉的破產程序能夠使失去生存能力的企業迅速退出,推動資本重新配置,提高生產率,促進就業和經濟增長,意義重大。
基于豐富的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經驗,清研集團對BEE評估體系10項指標進行了深入解讀與分析,以把握指標評價重點和評價動向,為政府和相關機構給予專業性參考意見。本期將聚焦“辦理破產(Business insolvency)”領域,圍繞指標設置背景、指標構成及其與原DB評價內容的對比進行解讀。
1 指標設置背景
有效的破產框架可以確保沒有生存能力的企業迅速清算,有生存能力的企業以可持續的方式有效重組。不合理的破產制度無法及時有效地處理企業的重組清算,加劇了企業的經濟困境。在債權人追償率較高和破產程序耗時較短的國家,企業重組在經濟衰退期可以發揮周期性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能夠使企業獲得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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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有效的破產制度促進了新企業創建,擴大了私營部門的規模,并鼓勵了更多的創業活動。破產企業的退出可以刺激資本重新配置,提高生產率,促進就業和經濟增長。鼓勵企業重組的破產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僵尸貸款”,即給資不抵債企業的貸款。分配不當的信貸會抑制競爭,減緩經濟增長。破產程序效率較低的國家往往總生產率較低,因為其破產程序會促使貸款人將資金分配給生產率較低的企業。
高效的破產制度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相關的可比數據不僅量小還陳舊。唯一可用的是經合組織在2010年和2016年推出的37個高收入國家的相關數據,實質性范圍有限。BEE指標旨在填補這一空白,并擴大了營商環境中辦理破產指標的范圍。BEE將包括破產前程序、小微企業的專門程序、破產管理人的專業水平和破產程序的制度框架等新方面。該指標不再設定具體案例研究情景,并重點關注破產清算和重組程序,還將討論破產中的環境義務,并考察破產程序中良好的環境監管做法。
2 “辦理破產”由三組指標構成
BEE在辦理破產方面使用了三組指標:破產程序的監管質量(監管指標)、破產程序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質量(公共服務指標)、破產司法程序的便利度(反映了前兩個指標的結合)。
a 破產程序的監管質量
第一組指標將衡量經濟體中適用于司法清算重組程序的破產條例的質量,并將它們與國際公認的良好做法進行比較。該指標將利用與辦理破產密切相關的具體指標來評估破產條例的質量,并充分收集《世界銀行有效破產和債權人/債務人制度原則》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中列出的良好做法。
國際良好做法表明,法律應明確規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程序,并設置提交申請的正規流程,同時該流程應有明確的開始準則。良好做法還包括在訴訟過程中實施有效、透明的債務人資產管理監管機制,因為這可能有利于提高回收率。充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會增加產生互利結果的機會,因為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可以平衡債務人和(或)破產管理人的行動。最后,鼓勵為小微企業設置專門或簡化的破產程序同樣是良好做法之一。在許多情況下,當小微企業債務人啟動破產程序時,該企業已無法生存,導致企業價值損失,是一種以犧牲法律程序的確定性為代價的對企業保全的損害。
這組指標屬于監管指標,只涉及基于法律解讀的法律要素。在未實施良好做法時,該指標還將反映出法規的繁瑣程度和規范縫隙。這些數據將通過對當地破產律師進行專家咨詢來收集,并通過案頭研究和對適用法律的研究進行數據驗證。該指標將不使用案例研究。破產程序的法規質量將有六個指標。
(1)破產程序的開始——該指標將包括諸如債務人和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清算和/或重組程序,以及有關中止程序的規定等問題。它還將評估在實際申請破產之前處于財務困境的企業可以采用哪些程序。因此,該指標對適用于即將破產的法律手段進行評估,包括是否有早期預警工具和董事申請破產的職責范圍。
(2)債務人資產的管理——該指標將衡量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企業的合同、交易和財務所發生的情況。例如,對業務發展至關重要的交易,債務人是否可以選擇繼續,或者對較為繁重的合同,債務人是否可以選擇終止。法律是否規定債務人可以撤銷破產啟動前發生的特惠和估價過低的交易,債務人履行環境責任的能力,包括資產清償義務。
(3)清算和重組程序的范圍——該指標將衡量現代清算和重組程序的關鍵特征。包括重組計劃的批準、批準時的股權考慮、執行機制以及持不同意見的債權人可獲得的保護等問題;破產管理人取代企業管理層的方式,批準企業資產出售時債權人發揮的作用;重組計劃和清算程序是否必須解決環境問題,并遵守環境法。
(4)債權人參與——該指標將衡量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如何參與重要決策,具體包括債權人是否參與破產管理人的任命,債權人是否可以反對影響其權利的決定,以及在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優先權的規定,如環境索賠中任何可能的優先權。
(5)破產管理人的專業水平——該指標將衡量專業破產從業者架構是否全面,包括資格、培訓、監督、許可或注冊要求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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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針對小微企業的專門程序——該指標將衡量破產法規中是否有為小微企業量身打造的清算和重組程序。包括一般性問題,即是否設立了這種專門程序,以及衡量該程序特點的具體問題,例如,是否存在對善意的個人債務人的債務清償保障、較少的法定限制、法院監督的力度、簡化和快速程序。
下一期,我們將從公共服務基礎設施質量、便利度等方面繼續解讀“辦理破產”領域評價內容,并進一步分析該指標和DB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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