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高達800萬噸的塑料流入海洋,危害野生動物,污染生態系統。這個數字預計還會增加。皮尤慈善信托基金最近的一份報告顯示,如果不改善廢棄物管理,到2030年,將有9000萬噸塑料進入世界水生生態系統。塑料甚至已經在人們的身體和空氣中被發現。
在新冠大流行期間,這個問題只會更加嚴重。除了口罩和防護服等個人防護設備(PPE)的一次性塑料必要增加外,一些政府和企業還推遲或取消了塑料袋和包裝的禁令。在COVID-19大流行之前,WRI和UNEP發現有100多個國家對一次性塑料袋進行了監管。
自疫情發生以來,美國有50個城市擺脫了塑料管制。12月,加拿大溫哥華市將一次性杯子的收費和對塑料購物袋的禁令推遲了一年多。星巴克暫停使用可重復使用的容器。而在美國和歐盟,由于疫情導致預算削減,一些回收項目也被擱置。
雖然增加塑料的使用量對于抗擊疫情是必要的,尤其是對于個人防護用品,但各國需要確保這些緊急變化不會破壞旨在減少塑料污染法律通過的長期進展。如果各國想要在新冠疫情之后更好地重建,關于遏制塑料垃圾的立法改革是議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資源研究所發布的新立法指南深入探討了如何利用法律來解決塑料污染問題,并支持循環塑料經濟。
通過激勵企業和消費者行為的改變,以及塑料設計、替代品和回收利用方面的改變,政策轉變可以減少塑料污染。以下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資源研究所指南中的四種政策和法律方法,各國可以利用這些方法永久地減少塑料垃圾。
禁止和限制一次性塑料產品(直接禁止其生產、銷售或使用)是各國政府最廣泛使用和最成功的法律機制之一。其成功的部分原因在于禁令立法的靈活性,允許醫療產品和其他必要用途的豁免,同時促進布袋或紙袋等替代產品的使用。
例如,馬紹爾群島在2016年制定了禁止進口、制造、銷售或分銷泡沫塑料杯和盤子;一次性塑料杯和盤子;塑料購物袋的禁令,同時推廣再生紙袋和可重復使用的袋子。它已被推廣為全世界效仿的模式之一。
巴拿馬于2018年制定了塑料袋禁令,2020年生效,但出于食品處理和安全考慮,豁免了輕薄塑料袋。
該指南還概述了立法者在制定和執行禁令時必須注意的潛在意外后果。
在澳大利亞北領地,2011年對薄塑料袋的禁令與較厚塑料袋的銷售量增加以及這些較厚塑料袋被亂扔的情況增加有關。
塑料袋替代品也可能有更高的碳足跡,難以堆肥或向環境中釋放微塑料。
政府還可以通過征稅來阻止一次性塑料的生產或使用,或者提供稅收減免、補貼和其他財政激勵措施來鼓勵一次性塑料產品的替代品。
2015年,葡萄牙對某些尺寸的塑料袋向生產者征收每袋0.10歐元(約0.12美元)的稅。4個月后,這些袋子的消費量減少了74%。同樣,丹麥在1999年引入了基于重量的包裝稅收費標準(最近進行了修正)。不同的塑料包裝材料適用不同的稅率,再生塑料的稅率最低,初級塑料的稅率最高。對手提袋征稅后,丹麥的紙張和塑料使用量估計減少了70%左右。
葡萄牙和丹麥分別有效地利用這些經濟手段增加了可重復使用和回收產品的使用。稅收和激勵措施可以適用于特定企業(如超市或塑料生產商)或特定產品(如塑料咖啡杯蓋或汽水瓶)。
政府還可以利用經濟激勵措施,鼓勵制造商采用塑料替代品(如利用甘蔗制造塑料袋),或創造收入,為清理塑料廢物的工作提供資金。
可以設計產品標準、認證和標簽要求,以教育公眾了解塑料對環境的影響,以及生產和使用塑料所涉及的健康和安全危害。關于一次性使用塑料產品的立法可以就材料成分、可重復使用性、可回收性(以確保產品可以回收)、生物降解性和確保產品可以堆肥等方面制定標準。這種方法可以支持消費者選擇可持續產品。
在美國,包裝的制造商和供應商必須向其購買者提供一份合格證書,說明他們的包裝因含有回收成分而不超過受管制重金屬的允許濃度。
歐洲聯盟對包裝的制造和組成有規定,以確保限制在維持必要的安全、衛生和接受程度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足夠數量。要求包裝必須以安全、周到和可持續的方式設計和生產,可以限制有害塑料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者延伸責任(EPR)方案可以確保制造商在一次性塑料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對這些產品負責。這些立法工具可以保證更可持續的設計,讓制造商在其產品的整個收集、回收、再循環或再利用過程中對一次性使用塑料負責。
例如,在德國,1991年通過的EPR制度要求根據生產者每年投入市場的包裝數量和類型支付許可費。在1991年至1998年期間,該條例估計減少了100萬噸的廢物。德國2019年通過的新包裝立法也支持EPR,包括中央包裝登記處,增加所有塑料的回收目標,以及為生態包裝支付貨幣獎勵。
在芬蘭,根據EPR計劃,所有產品的包裝商,或被視為生產者的包裝產品進口商,都有法律責任為進入市場的塑料包裝廢棄物組織一個收集和回收系統。2016年,PET的回收率為92%。
解決世界塑料問題沒有靈丹妙藥。這將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解決一次性塑料產品的監管問題,確定他們想要使用的政策方法,以及何種類型的立法將支持他們的目標。
面臨的挑戰是:缺乏對回收行業的投資和支持以使其具有競爭力,原始一次性塑料的生產增加,以及歐盟以外的許多國家的生產商責任最小。此外,還沒有一個全球法律框架來促進多個國家的集體行動,沒有就哪些塑料應該被淘汰達成共同協議,以及塑料制造商對立法者施加壓力,要求他們不要推動立法。
立法者必須考慮并采取不同的、互補的方法,以達到最有效的目的,包括禁止和限制、經濟手段、信息標準和標簽,以及擴大生產者責任,包括再利用、回收和押金-退款計劃。支持這些方法的補充努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消費者教育計劃、公共采購要求、廢棄物管理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私伙伴關系。
新冠大流行揭示了短期使用塑料來遏制疫情和幫助人們感到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對于塑料廢棄物的長期問題,現在沒有時間進行緩慢的計算。需要政府、公司和民間社會增強雄心壯志和創新精神,并深思熟慮地采取各種預防政策和立法措施,以解決這一問題的規模。
作者Carole Excell,清研智庫李梓涵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