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庫:細分八個等級的英國房產稅制度
英國作為現代房產稅征收的起源地,對房產稅稅制的研究可以追溯至中世紀,許多國家的房產稅制都借鑒了英國的房產稅制,本次國外房產稅系列文章以英國結尾。
英國經過不斷的改革,已經建立起一套較為健全、高效的房產稅征收體系。英國房產稅分為針對住宅征收的住宅房產稅(Council Tax)和針對營業性用房征收的營業房屋稅(business rates)兩種。
住宅房產稅又稱議會稅、家庭稅,這一稅收體系可追溯至1601年伊麗莎白時期的貧困救濟法案中的家庭稅,由于強制性不足,地方政府難以靠該稅征收所需收入,1988年《地方政府財政法》設立的社區費(community charge),又稱“人頭稅”(Poll Tax)。因為人頭稅很不公平,住豪宅與住棚屋享受的公共服務顯然是不同的,許多地方出現了抵制人頭稅的抗稅活動,所以1992年《地方政府財政法》廢止了人頭稅,代之以針對居民住宅按照房產價值開征居住房屋稅。課稅對象為居住房屋,包括自用住房和租用住房。納稅人為年滿18周歲的住房所有人或承租人(包括地方政府房屋的承租人),即由使用房屋的人繳納這一費用。
住宅房產稅按照歷史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約0.4%-0/7%的稅率)征稅。房屋價值的評估由國稅與海關總署(HMRC)下屬的評估辦公室負責。房屋依評估價值分成A-H八個等級(威爾士是A-I九個等級),每個等級實行定額稅收。當房屋由于損壞而價值減少,或由于擴建等而價值增加,使得房屋變換等級,則應按新等級進行交稅。
英國的住宅稅額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的規定,都是由地方政府根據各自區域的年度收入與支出預算來確定,地方政府會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確定稅額,并負責征收,已實現地方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相對平衡。地方政府擁有較大的裁量權。2013年8月,英國媒體報道稱,倫敦北部一地區炒房者眾多,當地政府考慮將空置兩年以上的房屋加征一半房產稅。
營業稅也稱為非住宅稅,其課稅對象為營業性的房地產,如商店、寫字樓、倉庫和其他非住宅性的房地產等非住宅用不動產的租金價值征收。房屋的年租金收入,每五年進行一次重估。營業稅雖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無權直接處置,征收的稅款全額上交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根據各地人口等情況按一定標準返還給地方,這部分返稅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
征收管理上,先由納稅人向地方政府申報,并提供與住房有關的資料。地方政府對住房進行評估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納稅人發出稅單,通知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并且允許納稅人在10個月內分期支付。
減免稅受惠范圍廣。對于未成年人、學生、殘疾人或外交人員居住的房產則完全免稅,例如,大學生承租的宿舍也要交納居住房屋稅,但對于每周平均課時21小時以上,每年超過24周的“全日制”學生,可以免交。
對于拒不交稅者,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法律對強制執行方法及其程序作了明文規定。由地方政府向治安法院提交一份載明欠稅人姓名、住址以及欠稅金額等基本情況的清單,治安法院在清單上蓋個公章,確認債務的合法性,取得責任令后,地方政府會書面通知欠稅人,給予14天的自動履行時間。欠稅人拒不支付的,地方政府才會將責任令寄給與其掛鉤的(合同約定的)私營執行公司,由該公司派“持證私人執行員”上門通過動產扣押方式強制執行,這也是最常用的強制執行方法。據統計,實際寄給私營執行公司通過動產扣押程序執行的只有50%,其余都是在14天內協商解決的。而進入動產扣押程序的案件中,真正實際扣押的案件很少,絕大部分都是在執行人員扣押財物的威懾下協商解決的。
英國的房產稅對我國的房產稅的啟示:
- 對經營性不動產實行相對較高的稅率,根據經營性不動產的租金狀況,由地方政府不動產評估中心確定其在固定日期的差價,依照各地實現確定好的比率征稅。
- 將具有籌集財政收入作用的稅種歸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稅率,同時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管,防止地方政府濫用職權。
- 設置空置稅,對空置的非家庭住宅征收空置稅,對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空置稅”,這樣既可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提供房產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