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庫 : 輕持有,重交易的德國房產稅
德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其國民的高收入、高稅收和高福利是其發達的主要標志。德國房地產稅制具有重交易環節,既征交易稅,又征所得稅,輕持有環節,短期交易征重稅,持有不到10年轉讓征收資本得利稅,長期持有交易免稅,稅收體現公平原則等諸多特點。
德國實行共享稅與專享稅相結合,以共享稅為主體的稅收管理體制,其中土地稅專屬于地方政府,土地交易稅專屬于各州。
德國土地稅與通常理解的房產稅最為相似。納稅人為土地所有者,收入歸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的專享稅收。地方政府有權決定稅率,體現了因城施策的特點。2016年德國土地稅收入達136億歐,占地方政府稅收約15%。
德國房產稅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征稅:
1)房產交易環節,要分別繳納評估價值1%-1.5%的不動產交易稅,和以房產交易價格為征稅基礎的土地購置稅,稅率從3.5%到6.5%不等;
2)不動產通過買賣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盈利,還要繳納15%的差價盈利稅;
3)如果5年內賣出3套及以上房產的,要對獲利部分征收25%的資本利得稅;
4)如果將購置的房產用于出租,依據房租收入需征收25%的資本利得稅。
德國的房地產評估領域有很多的法律、法規和準則,擁有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并且建立了完善的數據庫,因此每年地方稅務局只需根據軟件程序計算得出每塊地應納稅額并告知納稅人。各類地產價格由獨立的評估師評定,對自己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成立“房地產公共評估委員會”等民間組織,負責制定當地土地的“指導價”,為不同地段、不同類型的住房制定詳細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礎價格”。所有房地產交易有義務參照此類指導價執行,并允許在合理的范圍內浮動
納稅人每年可分四次繳納,對于逾期超過一個月的納稅人,地方政府有權收取罰金。
在稅收豁免上,
1)公共土地(如公園、墓地)、當局公共的土地及建筑物、聯邦鐵路、教堂、醫院、科研和教育機構以及軍用設施和市政公司等,享受土地稅豁免政策。
2)對自有自用的第一套住宅(不包括度假村)不需繳納房產稅,只是對房基地征收土地稅。
3)采取減免稅和其他獎勵方式以降低所得,鼓勵私人建房:一是建房費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8年內折舊40%,二是申請建房的貸款可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三是免征10年地產稅,并在購買建房地產時免征地產轉移稅。
德國房地產稅征收制度的啟示意義
一是德國輕持有環節,把房地產稅放在交易環節,根據盈利和年限征稅,鼓勵居民購房并長期持有,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和投機。
二是鼓勵居民自建房,對其進行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
三是在征稅對象上,可以借鑒德國經驗對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征收房產稅,對第一套住房實行免稅,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降低低收入人群負擔。
四是稅率方面,適當參考德國做法,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公共服務狀況等情況在一定幅度內決定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