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清研智庫:超九成受訪者 婚前重大疾病病史應該向伴侶“坦白”
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前病史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再次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不少人對這一規定表示支持,認為婚前病史知情權事關婚姻質量,也有人認為病史屬隱私,應尊重個人隱私權。
對此,你怎么看?本期“京報調查”(新京報與清研智庫聯合推出)展開調查。
■?旁邊評論
知情權與隱私權并不矛盾
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要不要告知對方,這個問題爭論已久。現實婚姻中因一方隱瞞病史致另一方背負沉重經濟負擔、影響婚姻質量及下一代健康的案例并不鮮見。
既然雙方的健康情況事關未來婚姻質量和人生幸福,那婚前雙方對彼此的健康情況顯然應有知情權。婚前坦白重大病史,正是尊重另一方知情權與生命權的體現。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婚前重大疾病必須告知另一方,無疑為婚姻關系中另一方的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至于有人認為病史屬于個人隱私,沒有必要向對方“坦白”,這實際上是忽略了婚前重大疾病病史這一個人隱私的特殊性。
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以不觸犯他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當其直接威脅到他人的權利和生命健康時,隱私權就該讓位于知情權。既不能濫用,也不能擴大解釋。
當然,目前“重大疾病”的范疇仍是一個模糊概念,告知病史的程度也同樣存在邊界不清問題。另外,有的疾病以前屬于重大疾病,但隨著醫學的發展可能不再“重大”,算不算必須告知的范圍,也該有個明確的說法。
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以確保既不過度公開個人隱私,又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在兼顧雙方權利上找到最佳平衡點。
□井彩霞(媒體人)